
這些當然是老王操心的事情。但在打虎強震懾的強悍落子中,更大的布局業(yè)已隱約可見。
這一點,從王岐山今天被熱議的一句話中就可以看出:“讓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(shù),重處分的是少數(shù),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(shù)”。
修改
上周五,王岐山召集了部分中央部委、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的負責人以及一些專家學者開座談會。討論的主題,是“就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”。
不久前的7月初,在陜西調研時候,在和部分省區(qū)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的座談時,王岐山談的也是同樣的話題。
修改這兩項紀檢體系內的基礎性文件,并非老王的心血來潮。這件事最初見諸公開報道,要追溯到2014年10月。
彼時,在緊隨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的中紀委四次全會上,王岐山說,到建黨100周年時,要建成一套嚴密而科學的黨內法規(guī)制度體系,其中重要一項,就是修改廉潔準則、處分條例和巡視條例。
換句話說,這盤棋,老王已經下了很久了。而這盤棋的緊要處之一,概括起來是一句話:把黨紀和國法分開。
分開
為什么要分開?
這涉及到王岐山對紀委的定位。在我們的印象中,中紀委為代表的紀委系統(tǒng),是“辦案子”的——查貪官、打老虎,這就是先鋒隊、突擊手。
這當然很重要。在十八大以來的反腐實踐中,也確實是如此操作的。但在老王看來,紀委不應該僅僅是辦案的,甚至不應該是辦案的。辦案,是司法機關的事情。 紀委應該做的,是“執(zhí)紀”——查處黨員干部的違紀行為,比如違反政治紀律和規(guī)矩,違反組織紀律保密紀律,以及通奸之類的作風問題,等等。至于黨員干部在工 作中出現(xiàn)的涉及違法犯罪問題,紀委拿到線索之后,盡快移交司法。
這里面隱藏著一個現(xiàn)實和一個邏輯?,F(xiàn)實是,很多違反黨紀的干部,也存在著違法犯罪事實;邏輯是,各個部門應該有明確的界線和分工,各干各的,互不插手和干涉。如果紀委把公安檢察的活兒都干了,不僅工作量超負荷不說,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原則和精神。
同樣存在的一個現(xiàn)實是,黨紀和國法現(xiàn)在存在著諸多重合之處。在這種情況下,紀委照章辦事,就必然出現(xiàn)不僅查“違紀”、也查“違法”的現(xiàn)象。

比如,《處分條例》的第八到第十章,分別叫“違反廉潔自律規(guī)定的行為”“貪污賄賂行為”和“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”;其中的規(guī)定可謂事無巨細,既 有“經商辦企業(yè)的”、“違規(guī)參與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”等我們今天還算耳熟能詳?shù)谋硎觯灿小疤撻_發(fā)票”、“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”、 “擅自開設銀行帳戶”等行為,如果不看標題,還以為是在看公司財務之類的教材和法規(guī)。
理想態(tài)
我們時常聽到“黨紀 嚴于國法”的說法。之所以說“嚴于”,就是作為黨員干部,不僅要遵守法律,還要遵守黨紀;從邏輯上說,法律是底線,黨紀是更高標準的操作。比如,黨員要有 組織紀律性,要請示報告,要遵循八項規(guī)定,但這樣的黨紀,對一般的非黨員公民就不具有強制約束力。
而如果把整個邏輯繼續(xù)深挖,則會有 這樣一個推論:如果紀委把違紀查處到極致,比如每一個公款吃喝、辦公場所超標的干部都能及時被發(fā)現(xiàn)和處分,可能就不會發(fā)展到違法犯罪的程度。那些嚴重違法 的干部,正是因為每一次的“小事小節(jié)”問題都沒有被及時懲處,才愈發(fā)有恃無恐、無所約束,最終病入膏肓。
在這個意義上,我們才能明白 為什么王岐山把“把紀律和規(guī)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”稱為“治本”之策。換句話說,“治本”不應僅僅理解為靜態(tài)的制度,而是動態(tài)的對制度的強化執(zhí)行挺在前面。 這才是中國反腐治本之策的大關節(jié)處。畢竟,抓人不是目的,判刑不是目的,“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才是真正的目的。
換句話說,把黨紀和國法分開,其真正的目的是防微杜漸。這也就是為什么王岐山會說,“讓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(shù),重處分的是少數(shù),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(shù)”。
這并非是現(xiàn)在就要在數(shù)量層面放緩反腐節(jié)奏、甚至弄成人為的正態(tài)分布,而是要在整體趨勢上進行把握,是把這盤棋下完之后的一個理想態(tài)。